黄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签订仲裁协议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尚未准予登记,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1-2-091-001
关键词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设立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21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预约购买云浮市某区某房屋签订《预约购房协议》,约定黄某凭该协议书可优先选房,同时约定黄某所交预约金在选房手续办理完后自动转为购房定金。同日,黄某确认购买该楼盘的X栋X房,先后支付了购房诚意金80000元、首期剩余款项54687元。黄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得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楼盘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多次沟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明确何时可办妥预售许可证,也未予退还相关款项,故诉请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69374元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预约购房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经双方同意向预购房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期:2021年2月17日”。云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向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复函》、云浮市司法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二审法院出具的《关于云浮仲裁委员会有关情况的说明》均载明: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司法厅下发《广东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粤司许决字〔2020〕17号),决定准予云浮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司法厅下发《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准予云浮仲裁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执业;因经费和人员问题,截至目前,云浮仲裁委员会没有正式执业。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黄某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粤53民终171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约定提交预购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也可以明确预购房屋在云浮市云安区,但签订该预约购房协议时云浮仲裁委员会尚未准予登记并依法执业,至黄某起诉时,云浮仲裁委员会仍未正式执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涉案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因涉案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第18条
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27日)
二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3民终1716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