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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通常以形式关联性审查为限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4   阅读:

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通常以形式关联性审查为限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2-160-050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连接点/初步证据/形式关联性

基本案情

在某某公司与赵某、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厂、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某某公司以赵某、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厂、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赵某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浙江某某公司删除在“taobao.com”平台上赵某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网页。

杭州中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6日,杭州中院以涉案链接已经删除,某某公司针对本院管辖地的浙江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在本案中已不存在诉的利益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浙01民初175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对浙江某某公司的起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杭州中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以起诉时为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是否适格,均须经过实体审理,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本案被告之一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杭州中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所有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南京中院管辖范围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9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可。但案件受理后,为了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制造管辖连结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该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确定该被告属于适格被告,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1750号之一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91号民事裁定(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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