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权利人可选择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2-150-003
关键词
民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独创性/权利基础/权利人选择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锦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深圳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某公司BS.****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二、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判令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含有该布图设计的侵权产品;南京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万元;驳回深圳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南京某公司构成侵权的定性正确,据此判决南京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但是由于在二审期间,涉案布图设计已过保护期,深圳某公司在保护期后不再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不应继续判令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粤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判项,维持了赔偿数额的判项。南京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京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在进行侵权比对时,深圳某公司仅提交了其主张保护的9个区域的其中三层设计,并未提交全部设计,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民事裁定,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专有权的保护。并且,对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该“部分”不应仅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是应当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本案中,在确定布图设计中特定部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以及该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除了考虑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外,还应重点考虑相关部分中各电子元件的组合及其在三维空间的配置。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某公司提交的9个区域的独创性说明中分别说明了涉案9个区域中其认为对确定各区域独创性较为重要的(用于放置该区域主要电子元件及主要互连线路的)几个主要分层,并相应提交了各主要分层的设计图样,其余几个分层中的设计均以文字形式说明该几层中的设计主要是层间通孔、P型或N型半导体电连接、相关区域的电源接口或对外接口等起线路连接作用的常规设计。鉴于此,鉴定机构仅将几个主要分层的设计与被诉产品中的对应设计进行比对,并无不当。根据北京紫图〔2014〕知鉴字第122号鉴定意见,深圳某公司所称其创新部分的布图设计A、B、C、D、E、H、I、M区域与南京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区域的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G区域无法判断。二审法院根据南京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判定B区域的设计与深圳某公司主张保护的B区域的布图设计不同,进而认定南京某公司侵害了深圳某公司布图设计中C、D、E、H、I、M六个区域的专有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关联索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第8条、第16条、第30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2018年11月1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31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民事裁定(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