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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5   阅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409-003

关键词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7日及2022年2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多次出水中总氮排放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15mg/L)。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开展磋商并达成协议,两公司认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投资约1534万元实施各污水处理厂管网互通,提升区域污水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滏阳河污染风险;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增加部分备用设备,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持续改善滏阳河地表水生态环境。该协议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公告,期满未有异议。为了加强公众参与,邯郸市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前述磋商协议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公开听证,参与听证代表对该协议未提出异议。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共同委托评估鉴定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91793.21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柒佰玖拾叁元贰角壹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邯郸某排水公司及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四方自愿达成一致,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按规定缴纳至邯郸市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二、协议签订并经司法确认之日起30日内,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由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规定缴纳至邯郸市丛台区生态赔偿专户,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用于辖区内超标排水流经的邯临沟、军亓沟及滏阳河河段,开展生态环境功能性建设及环境治理(包括但不限于控源截污、污染底泥清理整治、岸坡防护、水质监测等),提升河流净化能力、环境承载能力。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负责选取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地点及监督落实。后各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申请人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明确,符合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02条)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第7条

一审: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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