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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5   阅读:

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2-158-068

关键词

民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北京某公司、程某、马某三被告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张某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三、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四、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某法院审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河北省某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也不符合“两便”原则。北京某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某法院审理。北京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作出新的补充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地之一。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本案由北京某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河北省某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 ”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某市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某法院并无不当,故本案应由北京某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一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2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2021年8月2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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