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xx,男,2001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槟榔西里263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王xx(系上诉人母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槟榔西里263号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月蓉,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厦门市xx区xx路8号xxx室。
上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3日做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给上诉人造成诉累。
上诉人作为范xx儿子,依法享有范xx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上诉人陈月蓉私吞遗产导致部分遗产产权转移,无法分割,应当作价补偿上诉人。对于遗产现金部分,虽然被上诉人占有,但仍然具有分割条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上诉人返还现金54328.68元(217314.73元扣除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再除以2)。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