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
被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被占用的房产,并交付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姐妹关系,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XXX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为后结合婚姻,被告XXX与XXX系XXX与前妻所生之女。原告与XXX于1977年2月27日结婚,结婚时被告XXX、XXX均已成年。
原告与丈夫XXX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XXX于2012年4月19日病逝。XXX病逝后XXX、XXX、XXX三被告不念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为占有上述房屋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有时还将原告反锁在门外,不让原告进屋休息,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被告的辱骂、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决,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指责三被告,让三被告搬回自己原来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原告是一个75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不起三被告如此惨无人道的折腾,故诉诸法律,寻求公力救济。
原告认为,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XXX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及无理要求妨碍了原告的居住权,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系争房屋;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辱骂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