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一:
申请人一: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两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案件【案号:( 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09号】的第三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前述【案号:( 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09号】案件赔偿协议书中的当事人,属于系争赔偿款的继承人之一,被告也应当负责赔偿一部分款项给两申请人,现特依据《民事诉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两申请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或共同原告,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