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凌xx
乙方:刘xx(死者配偶)
2014年7月17日16时38分,刘文利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凌xx驾驶的皖AJM181轿车相撞,事故导致刘文利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9日死亡。2014年8月21日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文利、凌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乙双方对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AJ201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
二、甲方自愿额外赔偿乙方伍万元,该赔偿不包含在后期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三、甲方额外赔偿乙方的伍万元直接从甲方前期垫付刘文利的抢救费中扣除;
四、乙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要积极处理刘文利丧葬事宜,不再到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五、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需要就民事赔偿部分到法院起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双方遵守法院依法判决的内容。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在场人签字:苏义飞律师
签字日期: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