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第八届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拟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一)至(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所属单位出具的法制部门任职正式文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公职3、公司4、法援5)-四位顺序号。”
三、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填写实习日志,实习指导律师和所属律协应定期评估实习日志。”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素质。包括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包括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包括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九十日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款修改为:“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六、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职律师提交“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为不少于5件法律事务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等。在有权办理诉讼案件的单位实习的公职律师,还需提供不少于2件诉讼活动记录,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七、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通过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八、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九、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