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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否起诉追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2   阅读:

实践中不乏大量案例中夫妻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形,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该赠与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笔赠与并不知情,待离婚后发现,是否有权追回?

一、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是夫妻一方为维护其与第三者的非正当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因此,夫妻关系中利益受损的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返还。

二、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全部无效行为,非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第三者基于此条抗辩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中一半的独立处置权,赠与人在共同财产中自己享有的一半的财产赠与则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赠与人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果需要受赠人返还的话,受赠人返还也仅需返还其中的一半。

实践中曾有部分法院支持上述返还赠与财产一半的观点。由于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过明确的答复,“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此答复后,审判实践中均采用全部返还观点。因此,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全部无效行为,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追回全部赠与财产。

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笔赠与并不知情,待离婚后发现,有权追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离婚后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当夫妻离婚且对财产进行分割后,则有可能只追回赠与财产的部分,而非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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