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苏08民终2655号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聊天记录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5日,阮某到淮安六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淳公司)处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阮某:1.实习期薪资5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一个月),转账后加薪500+;2.工程师合同签的是月薪(六天八小时),但是实际我们这边工作时间:周一-周五8:00-17:30周六弹性(淡季的时候不来,现在比较忙,基本周六都得过来);3.五险一金,转正之后有房补和话补。六淳公司主张2020年9月30日通知阮某试用期结束,于2020年10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阮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20年10月9日起不再上班,并提交六淳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六淳公司以阮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公司的职位录用条件,给予辞退。六淳公司对阮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情况未举证证实。2021年1月,阮某、六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委裁决,阮某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六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支持阮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阮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六淳公司在阮金良入职前已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阮金良确认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该部分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对阮金良主张六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六淳公司虽未与阮金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故一审未支持阮金良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虽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一审: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 2021年06月04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2655号民 事判决书(2021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