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合肥法律顾问问答 » 正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14   阅读:

(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规定。

(2023年)陈某故意杀人案-因先行行为导致他人有死亡危险而“见死不救”行为的认定:行为人先行加害行为致被害人陷入濒临死亡的环境中而拒绝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

(2023年)颜某于等故意杀人案-基于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第432号】明知先行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未履行其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避免或排除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赵婵律师
专长:民事诉讼,法律顾问
电话:1822619724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822619724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