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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隐瞒重大诉讼 康芝药业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4-11-10   阅读:
 金谷源:隐瞒重大诉讼

2014年10月15日,金谷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二)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由于金谷源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且公司诉讼金额占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金谷源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金谷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在上述公告中,公司表示接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谷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金谷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金谷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金谷源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如此重大的诉讼情况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但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败诉、隐瞒未报长达两年之久,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总计53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正道。”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之间买入金谷源股票,并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据悉,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曾顺利调解66位股民诉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这一胜诉案例有助于金谷源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金谷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康芝药业: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原定于11月11日开庭的四名投资者起诉康芝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将不会如期开庭。该日,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康芝药业要求系列案件移送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

今年7月1日,康芝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据此公告,证监会确认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万元;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万元和230.7万元。

海南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中同时认为,康芝药业所涉违法事项,虚增公司2011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95.3万元,占公司2012年4月11日对外公开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0.38%,且导致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作为《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康芝药业应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投资者率先委托许峰律师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康芝药业于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也对前述诉讼事项予以证实。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至80号4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海口中院立案受理原告4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本月初,我们收到法院电话通知,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告知,即使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原定于11月11日的开庭取消,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许峰律师称。

许峰律师表示,目前其仍继续接受投资者的维权诉讼委托,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3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初步符合起诉条件。

据业内律师介绍,被起诉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市公司并非少数,如目前正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恒天海龙索赔案,投资者起诉斯太尔的原大股东嘉利恒德索赔案等。此前已经结束开庭的投资者起诉汉王科技案也曾经历了管辖权异议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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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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