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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17   阅读:

  近年来,委托他人炒股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我们也采访了不少法官和律师,对方表示,主要原因在于股市风险大,这些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并不一定与他们自称的一致,而且股市风险有时候并不受专业能力的控制。

  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的司法理念。

  那么,发生经济损失后,代理人到底要不要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呢?怎么赔?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强相银律师说,这要根据合同的情况来看。

  如果是有偿服务型,比如双方明确约定,盈利后代理人有一定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资金因为代理人方面的原因遭受损失,那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赔偿,弥补委托人。如果是双方基于相互信任,代理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亏损,代理人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赔偿,或是承担少额的赔偿。

  炒股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一般不建议委托他人操作。如果实在有这个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要明确责任和风险,赔偿和义务。比如代理人在第一时间发现亏损后,就该把这种情况告诉委托人,双方商议是继续还是终止协议。

张先生和周女士是在浙江大学某期培训班认识的同学。

  一次偶然的交谈,了解到周女士在一家投资理财公司从事股票操作,赚了不少钱,张先生便主动要求对方帮自己炒股。

  于是,去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股票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将其存有100万资金的证券账号委托给周女士管理操作,期限为6个月,如果盈利,那么盈利部分双方五五分成。

  协议中,还特别约定了保底条款,周女士承诺保本,如果账户资金亏损20%,会及时止损,并承担相应的本金损失。

  合同签订后不到半个月,也就是当年的7月9日,在周女士操作卖掉66600股中国石油后,账户资金余额不到75万,本金亏损已经超过了约定的20%。而到了9月2日,亏损就更大了,卖掉62000股金圆股份后,账户本金损失已经达到了53.7%。也就是说,亏了近一半。

  张先生认为,亏损早已超过约定的20%的止损线,对方首先要及时止损,账户暂停操作,将账户资金补足到一百万元后,才可以继续操作。但对方仍然继续买卖股票,导致亏损越来越大,这些损失理应由周女士来承担。

  “而且当时中国股市正是前所未有的股灾期,这样下去只能是越亏越大。”张先生的辩护律师说,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在9月29日,张先生只好将证券账户内剩余的46万多元资金转回到自己银行账户。

  “赚了一起分,亏了则由一方全担,这本身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张先生的赔偿要求,周女士拒不接受。

  而对于协议中所说的“暂停操作”,她也提出质疑,“暂停不是终止,协议是到当年12月底为止。而根据合同协议,委托期间张先生不得私自操作,但在9月份时,他以7.46元的价格卖掉了金圆股份,到12月24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14.23元,这样一来,损失了近42万元,这部分损失应由委托方来承担。”

  但对于这个说法,张先生表示,他从未私自操作过股票的买卖交易。

  最后,双方同意私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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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专长:刑民交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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