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董监高、员工曾经及目前在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任职及离职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现有员工仍保留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的人事关系的情形,如是,补充说明该等情形对发行人人员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根据申请文件,对于发行人改制之前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于中科院拨付的基本事业费;对于内退及在岗人员,其工资、社保等由发行人自行承担。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01年已离退休人员目前的人数与中科院拨付的基本事业费是否匹配,基本事业费逐年增加的原因;除2001年的离退休人员外,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其他人员通过基本事业费领取离退休金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称发行人印钞领域业务是通过联营企业中钞科信开展,发行人拥有中钞科信40.00%的股权,报告期内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32.46%、35.4%和34.57%。(1)成立中钞科信之前,发行人已专注于印钞检测行业多年,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开发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中钞科信成立之后,发行人对原有印钞检测业务的整合过程和决策程序;(2)中钞科信向发行人借用员工、出租经营场所,同时发行人代收代付中钞科信借用员工的相关费用用于员工薪酬,性质上属于资金往来,不计入发行人损益类科目。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中钞科信向发行人长期借用员工而不改变用工关系的合理性,说明双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分析发行人不将中钞科信纳入合并报表的合理性;(3)中钞科信在重大事项决策上需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报告期内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占比超过3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并说明中钞科信2017年营业期限到期后的计划和安排;(4)发行人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且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5)发行人与中钞科信股东的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但招股说明书未将前述合作协议作为“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予以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3、申请文件显示,就印钞领域的业务,“中钞科信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确认的相关收入全部归属于中钞科信,发行人只能通过相应持股比例获取投资收益”,发行人在该领域没有销售收入,且发行人“对中钞科信不合并报表”,在此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却把印钞领域的业务作为发行人的业务之一与发行人的其他业务一并进行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涉及烟草、会议系统、石油、印钞、政府等五个领域。请保荐代表人从技术渊源、服务领域等两个角度,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二)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2,698.44万元、2,312.14万元、2,864.10万元,发行人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661.61万元、377.92万元、1,202.2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85.21%、100%、98.41%,售后服务费分别为561.96万元、619.03万元、670.15万元,2016年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技术服务收入,2016的技术服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800多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安装服务和维修服务占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并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售后服务费与服务收入的关系;(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约定发行人的部分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拆卸、除锈、安装、清理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服务投入的成本和归集情况;(3)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的毛利率比较高,主要是在已经研发形成的各种设计图纸、方案等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关于技术服务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并说明对服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发行人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毛利为1,183.10万元,毛利率为98.41%;其他产品收入的毛利为513.21万元,毛利率为52.1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技术服务和其他收入各前两名合同对应的发票开具、收款情况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2)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3)技术服务收入2017年度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的核查过程,并对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产品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2)进一步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毛利率的分析是否考虑了技术服务收入的影响,对影响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因素是否已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三)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育宣姐姐陈微微、姐夫朱伟平控制了浙江康力电子、宏信精密科技、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等多家电子类企业,同时陈微微持有发行人3.98%的股份。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曾生产连接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