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合肥市 芜湖市 马鞍山市 蚌埠市 安庆市 淮南市 铜陵市 滁州市
阜阳市 淮北市 六安市 宣城市 黄山市 宿州市 亳州市 池州市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区城市 » 阜阳 » 阜阳法院案例 » 正文
(2020)皖1202刑初502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皖1202刑初502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2刑初502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二部刑诉(2020)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长云、检察官助理郭文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雪英,被告人丁某1及其辩护人丁复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1成立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加盟了西安乐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西安乐牛公司),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为丁某1和刘雪英。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按照西安乐牛公司的安排开展“0元购(掌柜天天乐)”活动,其在颍州区程集镇东刘村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县级服务站,通过在服务站、村广场搭棚子开办活动出售商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向被害人出售家电、生活用品等商品,收取商品正常售价3-6倍的货款,并承诺45-60后返还全部资金且商品“白拿”,丁某1将收取的客户货款转给西安乐牛公司并收取公司的返点提成。经安徽清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丁某1吸收公众存款达2099944元,返还被害人104000元,仍有1995944元未返还。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了对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丁某1提出了适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丁某1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且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雪英刘某琦张某洋等人的证言;被害李某涛叶某1林叶某2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清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丁某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1系西安乐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丁某1系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筹办到运营吸收公众存款的各项工作,其在本起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从犯。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1支付了部分村级代理费和向集资人员给付了部分实物,依法应予扣除退赔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某1支付了部分村级代理费和向集资人员给付了部分实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费用系被告人为违法犯罪支出的必要犯罪成本,依法不应予以扣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1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单位、被告人丁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违法所得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阜阳市富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1的违法所得1995944元,依法予以追缴(未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万 苗

人民陪审员 吕学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便捷服务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