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案 号 (2020)皖1202刑初441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2刑初441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飞,检察官助理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汝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京九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卖淫女钱某、刘某、嫖客宋某、吴某、马某、张某、宋某、杜某、李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核查,自2019年4月以来,由被告人陈某1承租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房屋,陈霞(陈某1妹妹,另案处理)、周某(陈某1母亲,另案处理)在该房屋居住并长期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由陈霞负责与嫖客联系,并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周某负责为卖淫女做饭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存取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嫖资由被告人陈某1负责收取,并按照4.5:5.5的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经核实,2019年4月以来,陈某1等人共计收取嫖资10万余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对妹妹陈霞和母亲周某犯罪事实不知情,其只是为妹妹租房屋。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陈某1没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只是协助其妹妹租住房屋,发放工资,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不知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二、即使被告人陈某1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某1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存疑,应为88500元。四、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对被告人陈某1依法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京九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卖淫女钱某、刘某、嫖客宋某、吴某、马某、张某、宋某、杜某、李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核查,自2019年4月以来,由被告人陈某1承租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房屋,陈霞(陈某1妹妹,另案处理)、周某(陈某1母亲,另案处理)在该房屋居住并长期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由陈霞负责与嫖客联系,并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周某负责为卖淫女做饭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存取现金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嫖资由被告人陈某1负责收取,并按照4.5:5.5的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经核实,2019年4月以来,陈某1等人共计收取嫖资10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在南京市江宁区奥斯达青年公寓内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未能积极认罪。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1适用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五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明,2019年11月9日,对刘某持有的湿纸巾三袋、避孕套二十五个进行保全。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11月9日,张某、宋某、吴某、马某、杜某、李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陈霞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钱某、刘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周某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3.周某颍泉农商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9月6日至11月13日ATM机存款77800元。
4.到案经过证明,陈某1于2020年6月23日1时许在江苏省南京市奥斯达青年公寓被抓获。
5.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4月10日)证明,出租方王珊珊,承租方陈某1,房屋坐落于阜阳市颍州区车位,每月租金为6000元。
6.房产证证明,颍州区沙河路116号阜阳恒华时代街区9#商业楼106室系晋鑫鑫、王珊珊共同所有。
7.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证明,陈某1无前科记录。
8.人口信息证明,陈某1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钱某微信聊天记录、钱某收取嫖资记录证明,2019年11月7日收取嫖资2750元、11月6日收取嫖资3025元、11月4日收取嫖资1100元、11月3日收取嫖资1650元、11月5日收取嫖资1375元、11月8日6时收取嫖资1925元,共计11825元。
10.刘某收取嫖资记录证明,2019年8月6日收取2475元、8月7日收取825元、11月8日收取800元、8月5日收取1860元、8月4日收取825元、8月3日收取1925元、8月2日收取3025元、7月29日收取1375元、7月28日收取1375元、8月1日收取275元、1375元、7月31日收取2750元、7月22日收取825元、7月27日收取1100元、7月26日收取1650元、7月25日收取1650元、7月24日收取1540元、7月23日收取825元、4月30日收取825元、1100元、7月21日收取1375元、7月20日收取1650元、4月25日收取550元、4月28日收取2585元、4月27日收取825元、4月26日收取275元、4月3日收取1920元、4月24日收取1045元、4月23日收取3520元、4月21日收取1925元、4月20日收取2475元、4月19日收取2465元、3月28日收取600元、4月2日收取1020元、4月1日收取2760元、3月31日收取2220元、3月24日收取1620元、3月27日收取1200元、3月26日收取2020元、3月26日收取500元、3月25日收取2400元、3月15日收取600元、3月23日收取1020元、3月22日收取3660元、3月21日收取1320元、2018年12月25日收取5770元、2月25日收取900元、2月25日收取1980元、2月24日收取1800元、12月28日收取1980元、12月26日收取900元、12月8日收取150元、12月20日收取5040元、400元、490元、12月10日收取350元、150元、270元、12月15日收取350元、12月14日收取3100元、3100元、400元、350元、11月6日收取780元、12月5日收取400元、11月28日收取3000元、11月9日收取1320元、10月31日收取1000元、11月4日收取1500元、11月3日收取260元、11月2日收取2000元、400元,以上共计108090元,其中2019年4月10日之后收取4709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我当时还在江苏无锡就有个男加我的微信,我记不清他的微信,他就通过微信电话问我要不要上班(足浴)一个月的工资三万左右,我就讲要考虑一下,后来他就又问我考虑的怎样,我就说可以。后来这个男的就把阜阳市经开区恒华天地9栋106号的地址发给了我,2019年11月1日我就从浙江舟山坐大巴到了合肥,在合肥休息了一下到了11月2日的晚上我就坐车到了恒华天地9栋106号,到了之后我就敲门陈霞就接待了我,屋里面还有个老太太,是陈霞的母亲,陈霞把我领到四楼的房间。后来那个男的就打语音电话给我讲是让我卖淫并且说只有快餐(指性交一次)就和男朋友“做爱”一样。我考虑一晚上,他讲既然来了你自己考虑好,然后那个男的就让我把他的微信给删了。到了11月3日晚上的时候陈霞就问我上不上班(指卖淫),我就说上班(指卖淫),她给了我一个粉红包包里面放有挺多的避孕套,并且还跟我讲每天是下午三点钟开始上班接客,五点钟吃饭,然后当天晚上陈霞就给我安排了男性客人。因为是白天客人很少,我基本上都呆在四楼的房间里,一般到晚上八九点的时候陈霞就给我安排客人了,并且给我指定了房间,基本上都是二楼和三楼的房间,5号这晚我总共接待了11个客人,11月6日的晚上八九点之后,陈霞就安排我到二楼和三楼的房间接待客人,这天我总共接待了四个男性客人。11月7日晚上八九点之后,陈霞就给我安排7个男性客人,也是在二楼和三楼接待的他们,这七个男性我都给他们提供性交服务。2019年11月8日我就接待了四个男性客人,也是陈霞安排我到二楼和三楼的房间的,其中三个男性客人与我发生了性交服务。
每次都是陈霞安排我到哪个房间去提供卖淫服务我就去哪个房间。我平时吃住都是在阜阳市经开区恒华天地9栋106号,吃住都是陈霞提供,陈霞安排我卖淫,陈霞的母亲周某负责给我们做饭吃。我每次提供性交服务都会要求客人戴安全套。安全套是陈霞提供的。陈霞的母亲周某知道我们在卖淫。陈霞要求我一般下午三点的时候开始上班,没有早晚饭,五点左右吃晚饭,四楼宿舍可以住宿,吃完晚饭有客人就接客,一直接到凌晨十二点到一点左右,并且陈霞要求我要是出去就得先给她讲声。我和陈霞存在分成,一般是500元我提成275元。一般嫖资都是由陈霞向客人收取。除了陈霞,还有小姐刘某、还有一个老年妇女后来得知叫周某。我就知道周某每天给我们做一顿饭,也就是下午五点的晚饭,其他的没有注意。一般一天一结算,钱都是一个微信号为×××(微信背景是一个中年男子)的人给我转钱,陈霞也就是第一次转钱的时候跟我说过那就是工资。到现在为止对方一共给我转过六笔钱,大概了赚了人民币一万块钱左右。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的时候我通过之前一个朋友“阿荣”(具体大名叫什么不清楚)认识了小陈(也就是陈某1)的哥哥(平常我喊陈哥,具体大名叫什么不清楚),陈哥让我到阜阳市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从事性服务,我当时就答应了也就到了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从事卖淫服务,陈哥给我一天结一次工资,也就只有全套500元一次,每做一个我提成275元,我一开始就住在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内,陈哥要求我们下午三点开始上班,一直上到第二点的凌晨一点左右下班。当时除了我还有其他小姐和我一样从事性服务,当时住的地方还有陈霞和陈霞的母亲,陈哥平常不具体负责,具体管理都是由陈霞来管理,平常的房间清理也是由她来清理。陈霞的母亲负责给我们做一顿晚饭,晚饭时间陈哥他们定在每天下午的17时许。陈霞的母亲也知道陈哥他们让我们在那里卖淫的事情。2019年8月份前后我通过陈某1认识了“小伟”,“小伟”在开发区国际汽配城有一个足疗店,我在他店内也做过十天,每天也就是以性交的形式实施提供卖淫服务,当时“小伟”店内就我一个人提供卖淫服务,“小伟”给我的保底工资是人民币1.3万元,可是需要提供性服务的客人不多我就没有再接着干,后来我又回到陈哥那里提供卖淫服务,期间我回家了一段时间,“小伟”还是不停的劝我过来做,陈霞也劝我回来帮忙提供性服务,后来我就同意了。2019年11月9日我和另外一个小姐在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单元提供性服务被抓获,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六个客人,其中有三名客人是我提供的服务,分别是一个穿蓝白色毛衣的中年男子,一个红色外套的胖胖的男子,一个黑色外套中等身材中长发的男子,另外三名客人应该是那个小姐提供的性服务。
我在恒华天地的钱基本都是陈哥和我一天一结账。陈霞只负责恒华天地这个点的事情。这里的管理方式和“小伟”那里基本一样,这里陈霞的母亲做一顿饭就没有再给我们20块钱的伙食费。临时过来帮忙的时候忙完就回去了。一开始陈哥在那里,后来慢慢都是陈霞在那里负责了,陈霞的母亲在那里给我们做饭,陈霞母亲也知道我们在那里卖淫这个事情。我在恒华天地陈霞那挣得钱,不需要分给“小伟”,避孕套在陈哥那里提供卖淫服务的时候是陈哥、陈霞提供的;在“小伟”、“虎子”那里提供卖淫服务的时候是“小伟”、“虎子”提供的。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21时许。我和张某一起到恒华新天地嫖娼,后来我和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我用微信支付的嫖资,当时还有一个年龄较大的老妇女坐在一楼的沙发上,当时我们也没有说话。具体她是怎么做什么的不清楚,应该也是那里的工作人员吧。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22时许,我和李某、杜某两个人到恒华新天地嫖娼,后来我和卖淫女发生的性关系。我们去的时候,这个老太太在一楼坐着看电视,她也没有和我们说话。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的时候,我和一个叫吴某的恒华新天地嫖娼,我和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我才穿好衣服警察就来了,我当时在别墅内还看到一个年龄大的女的在看电视,我不知道这个女的是做什么的。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22时许,我想起来之前微信群里面有人发微信说在医药集团后面别墅区内进门第三栋别墅,窗帘拉着的地方有嫖娼的地方,我就比较好奇,然后我就进到小区内找到这个别墅也就是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户,我就敲门,开门的一个女的戴黑色的帽子,门开后我就进到屋里面,然后这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就让我换鞋,接着这个女的就将我带到了别墅的二楼一个房间内,我进到房间内这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就让我先洗澡,然后她就离开了。一会过来一个小姐,然后我就和这个小姐发生了性关系。那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就在房间门口等着,我就问这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是不是500元,这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就说是500元,然后我就通过微信给这个女的付了500元,并加了她的微信说下次还来,她让我加的,然后这个戴黑色帽子的女的收了钱以后就到房间内打扫卫生了,我就走了,我刚出小区没有多远就被警察抓到了,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8日22时30分左右,我和马某、李某到了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室,接待我们的时候是一个瘦瘦的女子,这个女子带着一个鸭舌帽子,这名女子让我们三个先在一楼等着,当时一楼还有一个老太太在一楼看电视,戴鸭舌帽的女子又把我给带到了3楼的一个房间内,我进了房间之后看到有一名二三十岁的女子,这名女子身高在160左右,身材稍胖,穿着黑色的紧身衣,头发末端比较黄,我进屋和这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我到楼下之后,戴鸭舌帽的女子问谁结账,我说我结账,然后戴鸭舌帽的女子拿出了手机,她先让我扫了一个二维码,我支付了500元,然后她又给我另外一个二维码,我又支付了1000元,我支付过之后,我通过扫一扫加了这名戴鸭舌帽女子的微信。我和李某两个人在一楼等了一会之后,马某从楼上下来了,然后我们三个就一起出门了,我们刚出门就被警察给抓住了,然后被带到了派出所。戴鸭舌帽的女子从事的工作就是“鸡头”,接待客人、安排小姐、收取嫖资都是这名女子做的。我们到的时候,这名老太太在看电视,她也没和我们说话。具体她是做什么的不清楚。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马某带着我和杜某到了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9栋106室,接待我们的时候是一个瘦瘦的女子,这个女子带着一个鸭舌帽子,这名女子让我们三个先在一楼等着,当时一楼还有一个老太太在一楼看电视,我们三个人等了一会之后戴鸭舌帽的女子把我先领上2楼的一个房间内,我进了房间之后和小姐发生了性关系。洗完澡我就下楼了,我到一楼的时候,马某还在等着,然后戴鸭舌帽的女子把马某给带上路楼了。我在一楼等了一会,杜某从楼上下来了,这时戴鸭舌帽的女子问谁结账,杜某说他结账,然后戴鸭舌帽的女子拿出了手机,杜某问戴鸭舌帽的女子多少钱,这名女子说一个人500元,三个人一共1500元,杜某通过手机支付给戴鸭舌帽的女子1500元。然后我们三个就一起出门了,我们刚出门就被警察给抓住了,然后被带到了派出所。戴鸭舌帽的女子从事的工作就是“鸡头”,接待客人、安排小姐、收取嫖资都是这名女子做的。我们到的时候,这名老太太在看电视,她也没和我们说话。
9证人晋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恒华天地小区买了一栋房子,房子为9号楼106室,本来准备给我儿子住的,装修好后我儿子因为家中有事,我就将房子租赁了出去。后来一家名叫“阜阳尚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中介就给我联系,然后中介公司带了一个男子找到我,然后我们就商谈租赁房子的情况,当时我和那个男子谈好一次租赁2年,5个月一支付房租,每月6000元的租金,然后我、中介公司和那名男子就在恒华天地我家中签订了合同,我和对方是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签完合同3、4天我把家里东西整理了一下,然后对方搬进去住的。当时陈某1说他租房子和某母亲和某妹妹共同居住,也就是用来做家庭居住使用。我们当时约定每5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当时4月份签完合同,陈某1先转给中介公司30000元钱,然后中介公司在2019年4月11日把钱用微信转给我26000元,其中4000元是中介费,到了下一个五个月,也就是将近2019年10月份,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直接给我转了30000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陈霞的供称,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我和我妈在开发区依心名园东门沿街楼三楼开了一个“指上人间”足浴按摩,第一个月亏损了2、30万元。11月份才开始找了一个小姐,开始做性交服务,一开始干的时候很困难,一天就两三个的样子,有的时候甚至都没有一个嫖客。2018年年底的时候才开始慢慢的好起来了,一天大概8、9个嫖客,就这样我在“指上人间”足浴按摩店一直干到今年四月份,房东给我们说他要收回房子自己用。我就在今年五月份的时候,让我妈在恒华天地租了9栋106室,然后就开始在这里开始干起来这个。因为当时我让小姐在我这里进行性交易,我给小姐的保底是每天1500元。因为我这里只有一个小姐,如果小姐每天接三个嫖客,我才保本。所以前两个月小姐的名声没有打开,我基本上没有挣上钱。后三个月,名声慢慢的出去了,嫖客带嫖客,生意才慢慢的好起来,后三个月我靠这个挣的大概有2万元钱左右。
我没有和嫖客发生过性关系,我只是负责把嫖客和小姐安排好,完事后把卫生打扫好。小姐性交时用的避孕套是我买的。小姐性交时必须带安全套,这是行业规定。嫖客性交后也有的给现金的。因为我头发一直没有长出来的原因,我一直没有办身份证,我就用我妈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商银行卡,也就是我们小区外面的农商行,然后用我妈的手机号码159××××6014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然后把这张农商行的银行卡绑定在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上,我每天收到现金后,就把现金存在这张农商行卡里。我妈在这里主要负责做饭和打扫卫生,嫖客与小姐的事情她不管。
我和我妈就是老板,我妈负责租的场地,也就是租的恒华天地小区9栋106室,用来提供卖淫的场所,同时提供了身份证,我带她到恒华天地小区门口的农商行办理了银行卡,并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号码为:133××××0405,我就用133××××0405申请了一个微信号为:“ch790930”、名称叫“好运来”的微信,用来收嫖客的钱,同时绑定了我妈的银行卡,这个微信让我哥陈某1登录,每天我给我哥发微信说,小姐做了几个,让我哥每天通过微信把小姐应该得到的提成(0.55,也就是做一次提成275元)发给小姐。我给他陈某1说了,我说这个事情不让他参与,我自己单干,出了事情我自己担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华小区9号楼106户是我让我哥陈某1去租的房子,不是我母亲周某租的。小姐的工资都是每天我让我哥陈某1通过微信转给每个卖淫小姐的。我们平均一天赚七八百块钱左右,具体赚了多少我没有细算过。
2.同案犯周某的供称,来到恒华天地小区之后,陈霞带着我用我的身份证办一张银行卡和手机号码,陈霞并且联系了一个小姐,这个小姐一般住在四楼,我住在地下室,我平时就负责做饭和打扫卫生。来到恒华天地的前两个月我以为找来的小姐是按摩加给客人“打飞机”,因为陈霞跟我讲过楼上有喊叫的声音是小姐在给客人打飞机。后来因为来的男性客人比较多,我就问陈霞,陈霞就给我讲这些男的是来嫖娼的,找的小姐会给男性客人提供性交服务。平时一般只有一个小姐,生意好的时候会有两个,有一个是固定的,另外一个就不固定,来几天就走了,固定的这个小姐也干不了多长时间顶多也就是十天半个月。小姐走了之后,陈霞就会联系其他的小姐,一般都是保持一个小姐。卖淫的小姐都是陈霞管理的,我们只提供住宿和一顿晚饭,陈霞要求小姐在四楼住,提供性交服务是在二楼和三楼的房间。一般是嫖客通过朋友推荐的方式加了陈霞的微信,陈霞就告诉他们只提供“快餐服务”(指提供性交服务)价格是五百一次,这五百块钱我们提成225元,小姐拿275元。我们生意好的时候会有十多个嫖客来嫖娼。钱某、瑶瑶(刘某)也在阜阳市经开区恒华天地9栋106号,钱某是一个湖北的女孩子,个子比较矮比较瘦,她是2019年11月2日晚上十点多钟来到我们这的,是陈霞到小区门口接的她,把钱某接来之后陈霞就安排她住在四楼的房间里。并且也是陈霞给她讲的规矩和服务项目,钱某来了之后嫖客就点她给提供性交服务,每天都至少会有六七个男的来嫖,一直经营到被抓。“瑶瑶”是11月8日晚上来的,来的时候带了一个男性客人,接着就上楼,后面也来了几个嫖客。瑶瑶偶然也会到我们这串场给客人提供性交服务,瑶瑶就是属于晚上给客人提供性交服务之后到了夜里凌晨的时候就会离开,她不在我们这过夜的。卖淫女是我女儿陈霞联系的,陈霞管理的。从我们在恒华天地9栋106室经营卖淫场所来了有十多个左右的卖淫女在我们这里卖淫,平时只有一个固定的卖淫女,固定的卖淫女最长也是干半个月,然后再换另外一个卖淫女,偶尔也会有两个卖淫女同时提供卖淫服务。我平时负责做饭,打扫卫生。
嫖客给的现金先由陈霞收着,然后会交给我,二维码收钱是由嫖客先转到我儿子陈某1那,陈某1会把这钱给我老公,然后我老公会拿一部分钱看病,剩余的就是给我。
3.被告人陈某1的供称,陈霞是我妹妹,周某是我母亲,他们因为在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实施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被警察抓获了。关于陈霞和周某容留、介绍卖淫一事我不知情。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的房子是我在2019年4、5月份租赁的,我付的房租,当时的房租我总共付了6万元人民币。当时我小妹陈霞要开足疗店,要租一处房子给技师住,可是陈霞没有钱,我母亲就找到我让我出钱,我就出的钱租的别墅。我小妹因为之前有吸毒和到澳门赌博的不良记录,借了我200万人民币左右,我想着她赚钱了,也可以慢慢还我的钱。租别墅是因为房间多,大概有五个,我想着也只有租别墅了,我认为性价比高。具体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在房间里面装监控。陈霞和周某没有跟我说过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我也没有问过。客人都是通过扫一扫微信付钱,这个微信一直是我使用的,具体微信号我记不清了,钱都存在我这里。每天陈霞都会通过微信(她的微信号我记不请了,微信昵称应该是Refuel)跟我说让我给技师转钱,发多少陈霞会告诉我,我就会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迷;绑定的手机号是186××××6500)转给每个。这些技师都是陈霞让我加的。陈霞、周某和技师之间存在分成,具体分成多少我也不清楚。我不知道一天有多少营业额。在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户经营所得都还信用卡了,从2019年4、5月份开始的,每个月信用卡要还一万多人民币,分别是我广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都是我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
2018年5、6月份我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依心明园小区旁边租了一个门面房,当时签了两年的合同,房租大概是一年五六万,具体记不清了,当时也是我投的钱经营的一家叫指上人间的足疗店,不知道经营了多久。2018年7、8月份我在指上人间足疗店待了一个多月,那时候店内没有卖淫嫖娼行为,我不在的时候我就不知道有没有。指上人间足疗店都有399、499、599元的项目,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指上人间足疗店的钱都是我管,和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户的模式一样。我不知道技师都是从哪里来的,我不问也不管,我们不认识也不联系。两个店都是我小妹陈霞具体负责的,我母亲周某在店内干点帮忙干杂活,也就烧烧饭、打扫打扫卫生之类的。
在经营依心明园小区旁指上人间足疗店和恒华天地小区9号楼106期间,客人支付的费用都是通过微信扫一扫付钱二维码,钱都转到了我这里,因为这个微信号一直是我在使用。我记得我收钱的微信名叫好运来,具体微信号以及绑定的手机号我记不清了。技师的工资都是我通过微信号为×××的微信的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陈霞会通过微信跟我说,她说多少我就给每个技师转多少。技师的工资具体多久结算一次我不清楚,我就知道,陈霞让我发,我就发。一般都是凌晨陈霞让我给技师发工资,我看到微信就发,没看到就早上转钱。
四、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1.2019年11月9日,对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华天地9栋106户进行检查,陈霞、刘某、钱某、张某、宋某、马某、杜某、李某、吴某、周某在场,检查出避孕套25个,湿纸巾3袋。
2.2019年11月9日18时对刘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提取,提取刘某通过微信收取陈霞、陈某1等人转给其的卖淫嫖资;对宋某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提取其微信转给陈霞嫖资记录;对杜颍锋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提取其微信转账陈霞嫖资记录;对钱某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提取其收取陈霞等人转给其的卖淫后嫖资记录;对吴某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提取吴某微信转账给陈霞嫖资记录;对陈霞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提取其收取嫖资记录以及微信聊天等信息。
五、辨认笔录
1.钱某辨认出刘某就是多次实施卖淫女子、宋某就是与其发生性交男子、马某就是与其发生性交男子、周某就是在恒华天地9楼106户负责做饭女子、张某就是与其发生性交男子、陈霞就是多次介绍其卖淫女子。
2.刘某辨认出陈霞就是多次介绍其卖淫女子、钱某就是多次卖淫女子、周某就是在恒华天地9楼106户负责做饭女子、吴某、李某、杜某就是与其性交男子,陈某1就是多次介绍其卖淫男子,刘香玥就是卖淫女。
3.吴某辨认出刘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4.马某辨认出钱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5.张某辨认出钱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6.宋某辨认出钱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7.杜某辨认出刘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8.李某辨认出刘某就是与其性交的女子,陈霞就是介绍其去嫖娼的女子。
9.陈霞辨认出杜某、李某、马某、宋某、吴某、张某就是经其介绍来嫖娼的男子;钱某(小胖)、刘某、刘香玥(小月)、陈陈(文静)、李慧芳就是经其介绍来卖淫女子、方伟就是小伟。
10.周某辨认出刘某、钱某就是多次卖淫女子。
六、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后相互印证,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伙同他人容留卖淫,非法获利已达到十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收取的嫖资没有达到10万元的辩护观点。经查,转账给卖淫女刘某的钱款系通过陈勇所控制微信所转,所转款项均有微信转账记录及卖淫女指认确认。能够认定2019年4月以来,按照4.5:5.5的比例与卖淫女进行分成,陈某1等人共计收取嫖资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1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观点,经查,在本起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从前期容留卖淫的场所的租赁至获得非法所得后对卖淫女所得分成的给付,以及后期非法所得款的获益,均起到积极的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从犯。故对该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主犯恶性较小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也未能积极认罪,依法不构成坦白。对辩护人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未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马 遥
人民陪审员 李小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