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猥亵儿童
案 号 (2020)皖1204刑初279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4刑初279号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1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书记员许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1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某1系阜阳市颍泉区实验小学保安,被害人赵某(2010年1月出生)系该校五年级学生。2020年9月29日6时45分左右,赵某因需要站岗提前来到学校内,此时学校的其他师生尚未到校。正在值班的被告人边某1以外面冷为由让赵某进入保安室并关闭大门,为满足个人私欲,边某1在保安室内强行搂抱赵某并用手摸赵某胸部。赵某挣脱后离开保安室,坐在校园内的凳子上。之后,被告人边某1让赵某去打开校内一楼医务室的门,并尾随赵某来到医务室,在医务室内被告人边某1再次强行搂抱赵某,并用手摸其胸部,赵某挣脱后跑到医务室外。11时50分许,被害人赵某通过微信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当日18时许,阜阳市公安局颍上路派出所民警在保安公司办公室内将涉嫌猥亵儿童的边某1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微信聊天记录、阜阳市公安局颍上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边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1为满足其不正当的性欲,采用强行摸幼女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边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边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对边某1的量刑建议偏重,建议判处边某1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意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是法律对保护儿童权益的特殊规定;其次,被告人边某1作为学校保安,本应积极保护师生,却利用工作便利,在一个时间段内两次对小学生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亦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边某1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表现、具有的从重处罚情节等,提出对边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程序合法、刑罚适宜,应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发表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边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峰
人民陪审员 李 侠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