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204刑初253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4刑初253号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敏强、检察官助理胡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经本院通知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克宇、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某1曾系阜阳市公安局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所辅警,后于2019年9月辞职。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1隐瞒其不再担任阜阳市公安局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所辅警的事实,在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杨某1经营的超市,以派出所所长需要购买香烟,让其先垫付烟款,因其支付宝账户暂时无法支付,需要向杨某1借款为由,三次骗取杨某1人民币共计14700元。此后,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7日,被告人刘某1多次以归还借款需要使用手机进行网上支付为由,骗取杨某1和董某1(系杨某1妻子)的手机及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人脸识别等信息。后刘某1用杨某1手机下载360借条、支付宝网商贷、京东金条等贷款软件,用董某1手机下载360借条、支付宝借呗贷款软件,并通过上述软件贷款,将所贷款项由杨某1、董某1的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账户转至其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后删除贷款记录。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刘某1骗取杨某1、董某1人民币共计188301元,用于其炒股及网络赌博。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1以还杨某1钱为由,在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顾某经营的药房内,骗取顾某的信任,使用顾某手机下载支付宝网商贷,贷款70000元后转至其支付宝账号,并删除贷款记录,骗取顾某人民币7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安徽农金交易流水、转账截图、说明、刘某1涉嫌诈骗金额汇总表、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所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杨某1、顾某、董某1陈述,证人杨某2、李某、董某2、关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荃
人民陪审员 秦 洪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