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0)皖1202刑初525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2刑初525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二部刑诉(2020)Z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1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7月,被告人纪某1在阜阳市颍州区铺众信新安府售楼部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安琪儿电瓶车,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颍上县五十里铺镇一家电瓶车维修店。经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纪某1在苏州市西中市38号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戴某车内财物时,被当场抓获。
3、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纪某1在阜阳市颍州区社区赵王三区桥附近一家杂货店内,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盗窃其店内一包黄皖牌香烟、一包利群牌香烟,经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0元。
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纪某1在阜阳市颍州区桂云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张某2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并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阜阳市福田眼科医院附近一电瓶车专卖店。经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李某、张某1、戴某的陈述、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纪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1违法所得黑色安琪儿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元)、黄皖牌香烟、利群牌香烟各一包(价值人民币40元)、绿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一辆(已返还)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