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中介已做好介绍、转款工作 ;此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查处,故驳回诉求
核心提示
通过中介购买了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付了全款后却迟迟提不到车。一气之下,买主将中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18万元购车款。中介到底是否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市中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提不到车,起诉中介
2022年6月,想买辆车的李立(化名)通过微信找到职业售车中介罗敏(化名),为他介绍购车渠道。通过微信聊天,罗敏为他推荐了几家汽车销售公司和车型。当年11月,李立选择了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一款售价为18万元的轿车。
谈好价格后,李立将18万元购车款转入罗敏的账户,罗敏随即将代收的购车款项全部交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11月底交付车辆。
然而,让李立没想到的是,购车款付过后汽车销售公司却一直没有将车辆交付给他。几经打听他才知道,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为了追回损失,李立将罗敏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18万元。
对此,罗敏辩称,她仅是一个提供购车渠道的中介,从未与李立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实际售车方是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李立在订车、付款时,明确知道该汽车销售公司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卖方。收到购车款后,她及时转给了该汽车销售公司,其与李立属于中介合同关系且已经完成中介义务。
法院 :卖方被刑拘 此案涉嫌合同诈骗
今年1月,太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第三人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综上,太和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后,李立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李立认可罗敏从事汽车资源工作,且现有证据表明罗敏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已向李立披露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也有向其负责人转账支付车款的行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应将线索、处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无不当。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