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30
合 议 庭 : 徐飞杨俊武张嘉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保华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保华上诉称:1、其原系蒙自县物资公司(国企)职工,蒙自物资公司于1997年改制为云南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和国有资产安置实物资产参股,成为该公司股东(占股3.05%、金额15600元),同时具有公司职工身份。2003年,公司董事长通知其公司扩股,因其困难,公司不要求其参与出资扩股,且发给其退休安置费,让其把安置费收据写成退股费,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申请表》上签名,其按要求领取了安置费并签了名。此后,公司取消了其股东资格,因此事与公司发生争议,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之后向蒙自市法院提起诉讼,蒙自市法院以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云南蒙自物资有限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不是针对企业改制提出的诉讼,而是针对改制完成后公司内部事务争议提起的诉讼,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不予受理的理由与行政机关作出的意见相反,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蒙自市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自县物资公司依政府相关文件,于1997年改制成为云南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再次依政府相关文件深化股权改制,李保华所诉云南蒙自物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争议,系蒙自县物资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涉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补偿,职工安置等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具有政策性、行政性强的特征,应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处理。综上,上诉人李保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俊武
审判员徐飞
审判员张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宁李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