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6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7
合 议 庭 : 刘红军赵晓涵张建军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鑫龙、赵葵因与被上诉人李映辉、河南普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鑫龙委托代理人朱巧玲、上诉人赵葵委托代理人杨峰,被上诉人李映辉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普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慧慧到庭参加诉讼,上海普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过程中,李鑫龙提交公证书、说明和情况说明,上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案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李鑫龙200元,退还赵葵2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赵晓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