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商民三终字第25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7
合 议 庭 : 徐斌冯明张倩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允志与被上诉人李典军、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典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陈允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陈允志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允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允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冯明
代理审判员徐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