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阿市民初字第385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3
合 议 庭 : 喻霞王宁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诉王银湖、王鹏等17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赵俊茂、吕金雨等8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宁
代审判员喻霞
人民陪审员张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振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