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上民初字第597-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0
合 议 庭 : 陈克清禹红岩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利、许海川诉被告魏春霞、王承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娜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海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另1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海川。
审判人员
审判员:禹红岩
代理审判员: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薛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