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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597-2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案  号: (2014)上民初字第597-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0
合 议 庭 :  陈克清禹红岩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利、许海川诉被告魏春霞、王承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娜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海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另1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海川。

审判人员

审判员:禹红岩

代理审判员: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薛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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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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