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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四终字第56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案  号: (2014)漯民四终字第56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2-26
合 议 庭 :  刘冬凯张素丽吕茹辛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瑾美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瑾美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桂花、河南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刘冬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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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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