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巩民初字第382-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奇诉被告张廷文,第三人李金鹏、巩义市金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奇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李爱文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贺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