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洛民终字第253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20
上诉人苏维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维建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李书跃,被上诉人刘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