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0023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合 议 庭 : 朱正宏马娜卢红丽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专飞、陈荣银与被上诉人冯祥会、原审被告王金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冯祥会于2014年1月22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王专飞、陈荣银、王金宝连带赔偿其损失464.2497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王专飞、陈荣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专飞、陈荣银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冯祥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金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王专飞、陈荣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39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朱正宏
代理审判员马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