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0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30
合 议 庭 : 赵晓涵刘红军张建军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小浪底公司)、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配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丁光明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光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丁光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丁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赵晓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