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26
合 议 庭 : 田伍龙吴延峰孙玉华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丽与被上诉人董心诚、原审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电力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乳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董心诚于2013年10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马丽归还欠款本金2525万元,支付该款所欠利息141.375万元(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按月息1.5%计,以后计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其中已支付48万元利息),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共计3266.375万元。2、马丽自即日起将昌源电力公司44.2%股权质押给董心诚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3、昌源电力公司、昌源乳业公司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马丽、昌源电力公司、昌源乳业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马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丽及昌源电力公司、昌源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红珠,董心诚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马丽(甲方)、董心诚(乙方)、昌源乳业公司(丙方)、昌源电力公司(丁方)四方签订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内容为:鉴于:1、马丽、董心诚、昌源乳业三方于2012年8月1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马丽、董心诚、昌源电力三方于2012年8月31日签署了四份涉及金额590万元《还款协议书》和五份涉及金额2150万元《还款协议书》;3、马丽已持有昌源电力100%股权并于2013年1月25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了昌源电力。4、马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约定支付给董心诚1000万元。5、《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董心诚1260万元,马丽在2013年3月15日、3月18日和3月22日分别支付2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尚欠660万元。6、马丽于2013年1月31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及五份涉及金额2150万元《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偿还给董心诚215万元。7、《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在马丽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昌源电力股权质押给董心诚。目前股权质押尚未进行登记。经充分协商,对《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中的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进行变更:一、马丽承诺在2013年4月8日前支付给董心诚660万元,并一次性支付9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董心诚放弃追究马丽逾期超过十日的500万元违约金的权利。二、在2013年6月8日前偿还2525万元借款,并一次性结清利息,并另付两个月利息(月息4分),据此,董心诚放弃追究马丽逾期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及超过十日的500万元违约金的权利。三、马丽若在4月8日未按约付款,则赔偿董心诚500万元违约金,本备忘录终止,各方继续履行原协议。马丽若在6月8日未按约付款,则赔偿董心诚600万元违约金,并于同日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股权质押手续。四、昌源乳业和昌源电力自愿为马丽根据本备忘录产生的所有义务向董心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备忘录》订立后,马丽陆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款66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90万元,至此,《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后支付250万元用于偿还202万元延期补偿和部分利息。截至目前,马丽尚欠董心诚2525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及违约金;昌源乳业公司和昌源电力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
另查明:1、2012年8月19日董心诚和冉松杰(甲方)、马丽(乙方)、昌源乳业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昌源电力公司目前是一家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香港万年红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红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独外资公司)。董心诚、冉松杰是万年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昌源电力公司目前处于未年检和停产状态。二、董心诚、冉松杰同意将昌源电力公司整体转让给马丽,即由马丽接收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债权债务。三、本协议约定整体转让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马丽支付给董心诚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履约定金,其中,本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支付300万元,在电费补贴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万元,最迟在马丽取得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2、董心诚、冉松杰与马丽双方按照工商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董心诚、冉松杰负责形成万年红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应明确同意万年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马丽,董心诚负责协调由万年红公司与马丽达成昌源电力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并向马丽提供相应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万年红公司签署的文件;上述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协议系为完成本协议转让的工商注册之用,其中条款如与本协议相违背,实际操作中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及万年红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双方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补充材料和履行相关义务。4、董心诚、冉松杰应全力配合马丽完成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工商登记机关受理当日,马丽支付给董心诚人民币500万元整,但电费补贴此时尚未到账时暂时不支付,直至在电费补贴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迟在马丽取得昌源电力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否则,董心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手续。5.马丽在取得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马丽拿出2000万元(包括定金500万元及已付500万元)用于偿还甲方之董心诚组织的私募资金及回报,如需支付至境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马丽承担。甲方之董心诚提供组织私募基金的世航公司收据及付款指令等有关手续。同时,马丽支付给甲方之董心诚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60万元。6、冉松杰和董心诚负责本人经手的昌源电力公司债权人的解释工作,并协助马丽完成与债权人借款协议的重新订立工作。新借款协议约定:(1)自昌源电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新协议的8月份的8月1日起借款利率按月息1.5%执行,并在达成新协议后与债权人和电厂财务确认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马丽向债权人一次性结清昌源电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新协议之前的欠付利息,以后按月结算。(2)马丽保证前6个月内至少偿付10%,然后每3个月内至少偿付15%。7、马丽同意在未偿付完毕甲方之董心诚组织的上述借款前将其持有的由甲方之董心诚协调转让并变更登记的昌源电力公司股权质押给甲方之董心诚,甲方之董心诚按偿付借款的比例逐笔解押。上述质押登记应在马丽取得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8、双方对财务交接以昌源电力公司的账务账目和财务凭证为准进行。四、担保责任:昌源乳业自愿为马丽根据本协议书所产生的所有义务向董心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开始对昌源电力公司进行交接,整体转让后,马丽拥有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对昌源电力公司的管理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七、本协议中除特别指出甲方之冉松杰和董心诚之外,其他情况下甲方均指冉松杰和董心诚的统称。九、违约责任1、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需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适当的、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守约方赔偿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董心诚、冉松杰或万年红公司的原因造成马丽不能接收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时,由董心诚、冉松杰的相关责任方归还马丽的全部实际投入并应向马丽赔偿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3、马丽若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价款或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每逾期一天,马丽须缴付应付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甲方之董心诚,逾期超过10日,马丽应向甲方之董心诚支付500万元违约金。4、若因董心诚、冉松杰的原因未能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股权质押解押手续,每逾期一天,董心诚、冉松杰须缴付已付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马丽,逾期超过10日,董心诚、冉松杰过错者应向马丽支付500万元违约金。2012年10月11日,郑州市商务局以郑商外资(2012)76号文同意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股权变更。2013年1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昌源电力公司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马丽,马丽持有昌源电力公司100%股权。
2、2012年8月19日董心诚(甲方)、马丽(乙方)昌源乳业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备忘录》,该《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二、昌源电力公司债权债务处理1、经董心诚介绍的借款详单见协议附件,其中北京阳光嘉城借款200万元本息、河南中投借款200万元本息和张邵州150万元借款本息,马丽在取得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董心诚。同时,董心诚将昌源电力开具的上述借款收据原件交于马丽。2、董心诚负责本人经手的昌源电力公司债权人的解释工作,并协助马丽完成与债权人借款协议的重新订立工作。新借款协议约定:(1)自昌源电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新协议的8月1日起借款利率按月息1.5%执行,并在达成新协议后与债权人和电厂财务确认时起5个工作日内马丽向债权人一次性结清昌源电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新协议之前的欠付利息,以后按月结算。如在一年内马丽未清偿完毕上述借款本息,则与原借款利息之差的剩余利息在昌源电力整体出售后且马丽投资收益率超过30%以上的部分予以支付给董心诚,否则,不再支付。但在具备出售条件而董心诚放弃出售时,董心诚仍需支付。(2)马丽保证前6个月至少偿付10%,然后3个月内至少偿付15%,在一年内偿付完毕董心诚协调的上述借款。四、担保责任:昌源乳业自愿为董心诚根据本备忘录产生的所有义务向马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12年7月17日委托人柴峰向董心诚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为:委托人现委托董心诚在委托人与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借款金额以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为准)手续处理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和签署一切与该借款有关的文书,代为结算本息,代收有关文书等。河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张邵州于2012年8月26日、刘磊于2012年8月27日、曹伟于2012年8月27日、丰光于2012年8月28日亦分别向董心诚出具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内容除了委托人的姓名、借款金额不同外,其余与柴峰的授权委托书相同。
4、2012年8月1日,昌源电力公司分别向柴峰出具收到借款40万元、向河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到借款200万元、向张邵州出具收到借款150万元和350万元、向刘磊出具收到借款200万元、向曹伟出具收到借款500万元、向丰光出具收到借款900万元、向董心诚出具收到借款200万元的收据。昌源电力公司共计欠借款2740万元(含昌源电力公司向北京阳光嘉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已还款215万元,尚欠2525万元未还。
5、2012年8月31日昌源电力公司(甲方)、董心诚(乙方)、马丽(丙方)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昌源电力公司确认截至2012年7月31日仍欠柴峰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2.5万元。董心诚是柴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签署有关文件,代为结算本息。一、昌源电力公司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昌源电力公司财务确认一次性结清欠息2.5万元。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借款利息按月息1.5分执行,昌源电力公司在当月25日支付当月月息。三、昌源电力公司保证在马丽取得昌源电力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拿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6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借款一次性付给董心诚。同时,董心诚将昌源电力公司开具的上述借款收据原件交于昌源电力公司。四、昌源电力公司如未按约清偿完毕上述借款本息,则董心诚有权要求昌源电力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所欠全部利息(包括与原借款利息之差的剩余利息)。昌源电力公司并应承担董心诚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及一切其他费用。五、董心诚保证在昌源电力公司履行本协议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柴峰不得提起借款纠纷诉讼。一旦出现,董心诚应在涉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证撤诉。否则,董心诚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等额财产担保并承担败诉后的法律后果。同日,昌源电力公司、董心诚、马丽三方还签订了涉及河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张邵州、刘磊、曹伟、丰光、北京阳光嘉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还款协议书。
6、庭审中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称,其没有找到和董心诚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原件;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亦未提供其证据7,即2012年8月21日冉松杰和马丽协议书的原件,庭审中亦称没有原件。
7、原审庭审中董心诚称,上述9份于2012年8月31日由昌源电力公司、董心诚、马丽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上的借款数额,董心诚已支付。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8、董心诚放弃其诉讼请求的第2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3月26日,马丽、董心诚、昌源乳业公司、昌源电力公司四方签订的《备忘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2年8月19日董心诚和冉松杰、马丽、昌源乳业公司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备忘录》,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马丽已持有昌源电力公司100%股权,并于2013年1月25日领取了昌源电力公司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了昌源电力公司;并且《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因此,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备忘录》订立后,马丽除陆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款66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90万元,又先后支付250万元用于偿还202万元延期补偿和部分利息。马丽现仍欠董心诚2525万元的借款本息、马丽亦未依约支付违约金;昌源乳业公司和昌源电力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均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马丽应偿还董心诚借款本金25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马丽已支付的48万元利息应予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备忘录》约定在2013年6月8日前偿还2525万元借款及利息,如果在2013年6月8日未按约付款,则应赔偿60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昌源乳业公司和昌源电力公司应对马丽偿还董心诚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董心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马丽、昌源乳业、昌源电力公司的答辩请求及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马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董心诚偿还借款本金25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已支付的48万元利息应予扣除)。2、昌源电力公司、昌源乳业公司对上述马丽偿还董心诚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1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19元,由马丽、昌源电力公司、昌源乳业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马丽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对马丽还款中的250万元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3月26日,马丽与董心诚及昌源乳业公司、昌源电力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各方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标准,除约定“一次性结清利息,另支付两个月利息(月息按4分)”外,另外设置了600万元违约金条款,该约定显失公平,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余部分为本金予以扣除。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董心诚答辩称:各方签订的备忘录中约定,2013年6月8日前马丽偿还2525万元借款,并一次性结清利息,并另付两个月利息(月息4),据此,董心诚放弃追究马丽逾期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及超过10日500万元违约金的权利。马丽称已支付的250万元,有202万元是因马丽违约而给董心诚的补偿,并非利息,董心诚的代价是放弃了500万元的违约金,剩余的48万元是利息,原审也已经扣除。综上,董心诚认为马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马丽的上诉和董心诚的答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丽偿还董心诚250万元的性质,利息应如何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密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范志强等165人对昌源电力公司的重整申请。2、2014年8月30日,马丽向本院提交中止本案审理申请一份,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范志强等165人申请对本案当事人昌源电力公司提出重整申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新密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范志强等165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3、2014年12月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指定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同时要求昌源电力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债权。4、2014年12月19日,昌源电力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表明本案应继续审理。
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马丽支付董心诚250万元的性质应为董心诚放弃追究马丽违约责任,马丽应支付董心诚违约补偿金202万元和2525万元借款部分的利息48万元。理由为:依据马丽、董心诚、昌源乳业公司、昌源电力公司四方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即:在2013年6月8日前马丽偿还2525万元借款,并一次性结清利息,并另付两个月利息(月息4分),据此,董心诚放弃追究马丽逾期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及超过十日的500万元违约金的权利。马丽在2013年6月8日前应支付的款项为二笔,一笔为252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一笔为该2525万元按月息4分计算二个月的利息,该利息数额为202万元。针对该备忘录第二项内容马丽仅支付250万元,其余款项并没有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当事人在备忘录中对偿还本息的顺序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3、主债务”。因此,马丽应先支付其它费用及利息,后偿还本金,马丽上诉主张250万元应充抵部分本金,在本案欠款利息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马丽在与董心诚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董心诚一方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按照该协议约定应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之后,双方在备忘录中对该违约金又以利息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约定,数额为202万元。本案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前该款项已经支付,应按照自然之债对待,人民法院不予干预。马丽上诉主张应对该已付违约金进行调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对于马丽未在2013年6月8日前偿还2525万元借款本息,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有利率,在备忘录中约定有违约金,马丽没有按照备忘录的约定按期付款,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无不当。马丽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确定标准过高,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上诉理由,本案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二审中,马丽以昌源电力公司已经重整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昌源电力公司管理人,因此本案不应中止审理,对马丽的中止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马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马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玉华
审判员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