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安民初字第0268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刚与被告张文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海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程海刚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卫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