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鹤山民初字第53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22
法 官: 赵俊峰
审理程序: 一审审理经过
原告娄爱军、秦保军与被告张合国、张合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合国、张合堂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娄爱军、秦保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