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繁民初字第47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9
合 议 庭 : 刘文娟陈崇恩赵全清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五清诉被告繁峙县元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五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4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全清
审判员陈崇恩
审判员刘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