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昆立管终字第15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18
合 议 庭 : 贾音方虎万绍敏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峪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谷峪称:股权纠纷应由股权所属公司的注册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家玲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向被告住所地的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绍敏
审判员方虎
审判员贾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