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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8-12   阅读:

《公司法》系列——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二)
  六:股东知情权的查询范围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第8期公报案例发布以后,关于会计账簿的理解趋于一致。该公报案例将会计账簿的理解延伸至原始记账凭证,并且对原始凭证做了扩大解释即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通过该公报股东可以全面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可以追查至会计账簿记载事项的原始凭证。
   七: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否聘请专家予以辅助
      有判例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其股东固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股东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不能由他人辅助行使。近几年大部分的案例都许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可由他人辅助,同时也附带条件,即辅助人员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不是基于股东的人身权利。由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符合立法本意及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内涵。
八: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来进行抗辩。此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股东未实际出资承担的资本补充责任与股东知情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能否定股东在公司应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否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主张其相应的权利。
  九: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的抗辩和认定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法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具有善意,同时赋予公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权。
何为不正当目的?以及公司如何举证?
   公司常见的抗辩事由有:1、股东本人或其近亲属设立的实体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2、股东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任职;3、为诉讼对手收集证据等
   总体来看,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一般来说,股东本人或其近亲属设立的实体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并不能直接推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任职能否认定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股东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任职。股东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任职不妨碍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有的公司以股东为诉讼对手收集证据为由进行抗辩。实务中很难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为诉讼对手收集证据,即使能证明股东为诉讼对手收集证据,也不构成不正当目的。因为诉讼主体如实在法庭展示证据是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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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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