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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法院提交的清算申请书格式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27   阅读: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黄金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临港经济开发区南区

被申请人: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住所:济南市解放路16号

申请事项

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1、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公司成立时,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出资比例为52%;潘某某出资比例为24%;冯某出资比例为8%;张某出资比例为8%;田某出资比例为8%;

200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股东之间进行了出资转让, 变更后,申请人的出资 比例为16.7%;潘某某为58.3%;冯某某为15%;张某比例为10%,田某不再持股;

2、2001年被申请人未通过年检,2005年年底营业执照被吊销;

3、目前,大股东潘某某已经失去联系,申请人是小股东,无法召集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无法自行对公司自行清算;

4、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以终结其法人资格,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黄金首饰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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