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黄金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临港经济开发区南区
被申请人: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住所:济南市解放路16号
申请事项
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1、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公司成立时,山东黄金鑫意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出资比例为52%;潘某某出资比例为24%;冯某出资比例为8%;张某出资比例为8%;田某出资比例为8%;
200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股东之间进行了出资转让, 变更后,申请人的出资 比例为16.7%;潘某某为58.3%;冯某某为15%;张某比例为10%,田某不再持股;
2、2001年被申请人未通过年检,2005年年底营业执照被吊销;
3、目前,大股东潘某某已经失去联系,申请人是小股东,无法召集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无法自行对公司自行清算;
4、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山东黄金鑫意钻石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以终结其法人资格,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黄金首饰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