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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相关问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27   阅读:

       公司清算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一大难题。这不仅因为公司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1.、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问题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
       2.、关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问题
       (1)、关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使公司出现了第138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况,如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等。而公司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有无必要设定在发生同样情况时债权人享有与股东同样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权利,值得考虑。
       (2)、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的问题。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公司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且没有成立清算委员会。而有关公司是否已经解散以及是否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的问题,债权人并不掌握或无法掌握。因此,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权利并不容易实现。另外,由于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清算委员会承担责任的相应规定,如果公司结算后立即组织成立所谓的清算委员会但并不真正进行清算或采取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另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也值得考虑。
       3、 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障公司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却存在一定问题。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实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职业经理人面前,经营管理是否困难以及股东是否将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或看法可能不一样。正因为如此,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几乎没有办法证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
       (2)/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还必须是在发生上述问题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其他途径。其他途径是法律救济途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手段,诸如资产重组、聘请其他专业人士经营管理是否属于其他途径?因此,公司股东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将无法证明是否已经采用了所有的其他途径且不能扭转局面。那么,法院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3)、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时,还必须得到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通过。首先,该规定可能没有平等保护持有公司10%以下表决权的小股东,因为除非联合其他股东,该小股东是不可能直接享有这一权利的。其次,这条规定可能与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存在冲突。第38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归属公司股东会而非少数或个别股东。这一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法院不受理此案或受理案件存在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代理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措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
       4.、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裁定解散公司的同时裁定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的问题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该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1)、公司股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反,公司法只是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这一权利。因此,公司股东要求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的大量情况是,当公司股东发生争议时,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公司法的这一不明确规定,既不利于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
       (2)、如果公司股东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无权裁定组织清算委员会并进入清算程序。但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解散而又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裁定组织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后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且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提出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请求。据此,人民法院完全可能在裁决公司解散时并不裁定直接进入组织清算委员会的程序。也因此,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在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一般不宜提出直接要求进入清算程序的请求。
       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作了较大调整或修改。这些调整或修改一方面为今后公司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仍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为此,有必要对如何适用新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研究。本文拟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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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专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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