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该笔欠款系被告的个人债务。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条》、《还款承诺书》,约定:陈某借款人民币121000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截止2012年7月18日,被告仍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21000元和逾期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借款人是某药业公司,不是其个人借的,是公司资金困难,借款用途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借条虽是其本人签的字,但他是公司法人,是代表公司借的钱。
审理中,被告陈某提交了某药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以证明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原告称,被告是否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借款时没有说是为公司借款。
法院认为,陈某在庭审中认可借条、还款承诺书系其本人书写,根据借条、还款承诺书可以认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21000元的事实,陈某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陈某称该款不是其个人所借,是作为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所借,法院认为,借条中未约定借款主体为某药业公司,也未盖有公司的公章,且借款人陈某后附有其身份证号码,应视为陈某个人借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