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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税 税务机关能否停售发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2-28   阅读:

       作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唐勇律师、注册会计师
       有一提供城市保洁服务的企业向作者咨询,其企业因欠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欠税为由停售发票,导致企业应收服务费无法正收回。问如何处理?
    欠税指的是纳税人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足额解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导致的法律后果:
      1.税务机关有权催收,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纳税人欠缴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停售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必须是征管法明文规定的。纳税人欠缴税款不是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停售发票没有法律依据。后经沟通,税务机关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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