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思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些银行卡都是由公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用来洗钱安全性高,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了障碍。
具体哪些行为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而我国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则有多部法律法规支撑,比如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实施本罪时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罪容易与金融类犯罪当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向混淆,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当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其必须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存在一定的并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定违反了国家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但是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则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现实当中,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也比比皆是。比如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曾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丛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处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分别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表示服判,均不上诉。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张某(另案处理)先后从王某、刘某处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洗钱。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将购买他人的4张银行卡,被告人丛某卖给自己的8张银行卡,共计12张银行卡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300余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利将他人的共计16张银行卡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800余元。2017年9月被告人丛某为牟利将他人的8张银行卡卖给同案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300元。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