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刁某以东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105万元白砂糖的名义,与聊城市某糖业批发部签订了白砂糖订购合同。后刁某以购买白砂糖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75万元,该贷款以被告人妻子高某为借款人,被告人本人为共同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013年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直接将75万元贷款发放给了糖业公司。贷款发放后,刁某以白砂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糖业公司返还70万元,而仅拿出其中5万元用于实际购糖。刁某将转出的70万元贷款分别用于偿还其个人之前欠款及发放东阿县天胶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2014年2月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刁某拒不还款,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造成经济损失75万元。该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这是一起较为明显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行为。在分析本罪之前,我们要搞懂,何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指的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谓金融管理秩序指的是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的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例中,刁某作为自然人主体,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后刁某以糖业公司的名义并以购买白砂糖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75万元,之后又从公司退回70万元,只有用五万元用于购买白糖。由于本案中,尚无法知晓刁某在从事此行为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并且其中5万元确实用来购买白糖。但是此行为确实给银行造成了75万元的损失,因此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处以刑罚比较适宜。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刁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七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