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股权 » 公司法动态 » 正文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11-28   阅读:

       作者: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
       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它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我国公司法历经三次大的修改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对无需法律做出强制规定的事项,授权公司章程做出符合公司特点的规定。
      商事主体在设立公司时对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将对日后破解公司僵局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作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梳理了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一 :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及数额或限制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 股东分红权、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 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
第六: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四十三条); 
第八: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
第九: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规则(公司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第十: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
第十一:执行懂事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 ) ;
第十二: 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 ;
第十三: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规则(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第十四: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十五: 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第十六 :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合肥律师推荐  
唐勇律师
专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
电话:1825691840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825691840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