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的最新动态
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或现金补偿等内容的交易安排。
从签约的主体角度看,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的“对赌”;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进行的“对赌”
“对赌协议”基于信息不对等而产生,“对赌协议”中安排的股权回归或现金补偿对于保护投资和交易安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会产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问题。
对于第一类的“对赌协议”,司法机关的态度已经明确,该类对赌协议并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履行。
对于第二类的“对赌协议”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具体体现在公司回购股份势必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只有出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几个诱因情况下才可以回购;其二给予现金补偿只有在公司有利润分配的提前下才可以,公司如没有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在现金补偿无法履行。
司法机关的态度为:针对该类“对赌协议”只要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的事由,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存在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一旦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