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2023)皖0603刑初736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戚某1酒后驾驶皖F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翡翠岛南门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桩,造成戚某1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戚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戚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涉案车辆保险终止日期至2022年4月6日。
2023年1月8日,被告人戚某1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告人戚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戚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1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戚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戚某1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1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戚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兴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