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603刑初728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0月20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俞某酒后驾驶丰田牌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未查询到被告人俞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2023年10月24日,被告人俞某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告人俞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俞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兴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