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2023)皖0603刑初729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1酒后驾驶皖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碱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未查询到被告人王某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保险终止日期至2022年5月13日。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1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2月3日,因本案,被告人王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罚款六百一十二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兴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