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0)皖0603刑初546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603刑初546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1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口西2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1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1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方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